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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农林、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财力建立农业机械化发展基金,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展农业机械化;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科技、教育与推广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农业机械科技、教育培训和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开展科技、教育培训和推广工作。第七条 引进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必须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推广农业机械新产品必须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报。对国家规定需要实行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管理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农业机械推广,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其主管部门对推广后果负责;其他未经批准直接推广的,由推广方对推广后果负责。第八条 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承担农业机械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修理人员和其他农业机械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岗位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农业机械工作。第九条 农业机械科技、推广和教育培训、安全监理所需事业经费,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农业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农业机械科技、推广和教育培训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第十条 农业机械科技事业单位的试验示范基地、服务设施、生产资料以及其他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推广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其生产、销售、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机构检验合格,取得鉴定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专利产品的生产适用国家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出厂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地方标准或者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应当备有符合规定的标识、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随机配件、附件、工具。
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第十五条 销售农业机械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必要的量、检具和保管条件,所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主机的同时,应当保证配件的供应,满足农业机械使用和维修的需要。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修理厂(点)应当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技术等级合格证书。
农业机械修理厂(点)应当在审定的修理等级和修理范围内开展修理业务,保证修理质量,修理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免费返修。第四章 安全监理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农业机械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农林局是什么单位?为什么我们这是农业局和林业局,并没有听说过农林局,他们三个是什么关系?
农林局是指在一些地方林业所占区域较小,比重小,并又要有部门对口林业部门,就指把林业事务合并到农业局,名称改为农林局,实际上是负责农业和林业的局级机构;三个局在各个地方均属于政府的组成部门,是平级的部门。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含零部件)研制、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完善管理服务体系,鼓励、扶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服务企业平等竞争。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向农业生产者指定供应厂商、农业机械品牌、维修服务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农业机械局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管理,其业务受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农业机械有关的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农业机械管理工作,接受同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研制、生产和销售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机具改革。第六条 新型农机具的研制应当以农业生产的主要环节或者不同地区生产急需的农机具为重点,同时努力开发与农艺相结合、利用多种能源及应用节能技术的农业机械。第七条 新研制的农机具必须经国家部级或者本市市级科技成果鉴定。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进行产品鉴定的农业机械,投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批量生产。准备推广的农机具,必须经部级或者本市市级鉴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市农业机械鉴定站承担本市农业机械鉴定工作。鉴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第九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经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查合格,领取农业机械经营资格证书。无农业机械经营资格证书的,不得经营农业机械。第十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时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
禁止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未通过国家部级或者本市市级鉴定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
(三)无产品合格证和证件不全的;
(四)伪劣、假冒品牌和国家明令淘汰的。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产品保证期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因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负责赔偿;需要追偿的,由销售者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
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者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市技术监督局和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提供农机具、农机作业、维修保养、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以及乡、镇应当设立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是国家设在基层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其经费来源和人员的稳定。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的办公场所、试验工厂、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挪用。违反的,应当依法返还或者赔偿;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农机推广证如何申请
我觉得一个有效的产品推广需要涉及很多的方面,其次就是需要结合公司的情况,以前我们自己是喜欢跟风,别人做什么我们就做什么,现在我们就做百度流量,锦随推帮忙做两年了,现在不用每天做推广也会有客户来,这感觉真好。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2001)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改为“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款中的“区、县农业机械局”改为“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款中的“技术监督”改为“质量技术监督”。
2、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改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3、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准备推广的农机具,必须经部级或者本市市级鉴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一句。
4、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的“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改为“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5、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
6、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中的“技术监督部门”和第十二条中的“技术监督局”分别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
7、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改为“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机构”。
此外,根据本修正案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性有哪些
一、 能够有效提升农业生产力与竞争力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也是一个支柱型产业,农业的生产力与竞争力直接关系着国家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与持久性。近些年来,随着工商业的飞速发展,农业遭受到了比较大的挤压,加上传统农业的生产力较低,经济效益较低,也使很多农民放弃了土地,投入到了城市建设与工商业之中,导致农业的综合生产力受到了很大的打击。特别是在一些山区,由于机械化水平较低,体力劳动繁重,很多人都放弃了农业生产,这也给我国的农业生产力造成了很大的流失。
面对这样的状况,就需要我们能够认识到科技的力量,通过机械化的普及,来提升农业的生产力与竞争力,让群众重新认识到农业生产的重要性与便捷性,提升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在农业建设中,先进适用的农机产品更好的满足了农业生产的需求,解放了更多的劳动力,加快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现代农业的建设,离不开农业机械化的支持,特别是那些方便、经济、实效、多用的微型机械和性能精密、作业高效智能化的环保机械,在我国设施农业、精确农业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极大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增强了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样一来,农业的生产力、竞争力得以提升,基础产业得以巩固,也就能促进其他行业的稳定发展。
二、 能够有效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
在传统的观念中,农业就是种植,其实不然,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等几大产业。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的要求,另外加上地域特征的限制,单纯的种植业已经不能满足各地农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在一些山区,没有足够的条件来进行大规模的农作物种植,所以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还需要进行一定的产业结构调整。而农业机械化的普及则给这些地区带来了新的生机。比如养殖业需要一定的机械设备、渔业需要专门的配套设施,只有通过机械化才能够保证这些产业生产的有效进行。
所以要实现农业产业化,必须进行农业产业机构调整。而农业机械的发展推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配套的各式各样的农业机械,调整和优化农机化的发展结构和布局,促进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商业化、现代化转化。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业生产的产业化,必须使用先进的农业机械。用机械装备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如种植,收获、精深加工、包装、保鲜、运输等。农业机械化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生产手段,是实施先进的农艺技术、养殖技术、精深加工技术的桥梁和纽带,是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的物质保证。所以在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就要大力推广农业机械化,以便为产业结构的有效调整、农业产值的有效实现做出自己的应有的贡献。
三、 能够有效提升粮食产量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依靠科技,才能够不断的提升产业规模,提升产业效益,这在农业中也是一样的。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耕地面积的日益缩小,想要保证社会的安定与人们的安居乐业,除了依靠进口之外,我们最主要的还是要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产量。而农业机械化生产效率高、进度快、质量好、经济合算,农业机械化提高了土地的产出率和农产品质量,提高了农机化水平,是保护和提高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比如采用机械化进行生产,可以进行有效的灌溉,提升灌溉有效性的实现,依靠机械化进行病虫害防治,可以提升工作效率,还能够科学的进行综合治理,另外运用机械化进行施肥,更可以提升肥料的利用率与吸收率,这样一来就能够有效的提升粮食的产量,以满足人们的需求……这些都是提升农业生产价值的有效途径。由此可见,农业机械化的实施对于粮食产量的提升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四、 能够实现农业现代化生产
随着三农政策的逐步深入,国家对于农业生产的投入也在逐渐的增大,另外加上“新农村”建设的进行,我们也都深刻的认识到了:农村要实现小康,关键要靠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靠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全面振兴农村经济,而这些都离不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现实农业生产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产技术的推广,需要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农艺与农机相配套,只有农机发展了,农业综合机械作业水平提高了,这些高产、省工、节本的关键措施才能落到实处,这样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才能上一个新台阶。只有做好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实行,才能够实现农业的现代化生产。当然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发展农业机械化是减?轻农业劳动程度,解放农村劳动力的根本途径,这也为农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与生产力。所以可以看出农业机械化对于农业生产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另外在推广农业生产机械化的过程中,也需要我们做好农业机械化示范生产基地的建设,毕竟“事实胜于雄辩”,只有让群众认识到了机械化的优良用途,才能够促使他们进行相关的采购与运用。除此之外,也需要我们做好农业机械服务的产业化与社会化,毕竟农民群众的知识水平有限,在机械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或者遇到一些难题,面对这些因素,就需要我们做好准备,鼓励建立各种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协会和农机服务队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促进其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向专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推进农机标准化作业,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为农业机械化的贯彻、执行做出自己的努力。
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199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和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第三条 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坚持先试验、示范,然后推广;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四条 推广农业技术应坚持技术服务为主,并与科技信息服务、经营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教育,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切实解决农业技术推广中的实际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电力、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包括:国家设置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电、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以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群众性农业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员、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户。第七条 国家设置的省、地、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同级农业行政部门的领导,并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
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县农业行政部门和乡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县农业行政部门负责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人员、资产、财务管理,在征求乡人民政府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任免其主要负责人;乡人民政府配合县农业行政部门做好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八条 省、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农业技术推广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先进技术的引进。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与覆盖率;
(三)参加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实施综合技术,建立高产、优质、高效益示范点;
(四)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健全和完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信息网络;
(五)总结交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经验;
(六)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七)参与有关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第九条 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技术推广计划;
(二)总结推广本地先进经验、引进新技术;
(三)参加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建立高产、优质、高效益示范点;
(四)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
(五)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六)发展和完善乡、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第十条 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普及农业技术知识,培训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
(二)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
(三)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第十一条 乡、村、组群众性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在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二条 农民技术员、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户,应当指导和带动农民推广农业技术。第十三条 有关学校、科研单位、国有农林牧渔场和群众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应当参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在农业行政部门或科技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进行。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科研开发、质量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加强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机管理员队伍建设,在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机协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地区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乡镇负责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机构,负责做好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开展农业机械应用技术、安全生产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第二章 推广使用第六条 各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自治区优势特色农业生产实际,推广适应本地特点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专业人员。公益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培训服务。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结构调整、推广农业新技术和加快农业机械更新的需要,确定、调整并公布农业机械推广产品目录,为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选购农业机械提供信息服务。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与农艺融合机制,促进农业机械设计研发、制造工艺、作业技术等与农田建设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标准、栽培模式、田间管理等互相适应、融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和试验,推进农业机械与农艺融合,为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示范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农林场加强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在引进、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农业机械联合经营或者合作经营,扶持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作业公司、租赁公司、作业服务协会、信息网络平台、中介组织等,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推动农业机械化服务向市场化、规模化、信息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与农业机械作业组织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开展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农业机械转移提供安全保障和通行便利。
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业机械作业用油、用电、用气供应的协调工作,保障水稻、糖料蔗等农作物种收季节农业机械作业需要。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公益性信息收集与发布机制,及时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示范推广、技术培训以及信息、中介、销售、维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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