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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党和政府在西藏的建设成就
西藏自治区成立4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全国各兄弟省市的无私援助下,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西藏各族人民的艰苦创业和不懈努力,西藏城乡建设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辉煌成就,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已初步形成“以拉萨为中心、地区行署所在地为次中心,县城为基础的三级城镇体系,城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有力地促进了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 一、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加大,建筑建材业得到快速发展西藏和平解放前,由于受经济十分落后、交通困难、物资奇缺、技术力量薄弱以及旧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制约和束缚,城乡建设非常滞后。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1959年进行了民主改革、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后,为迅速改变西藏的落后面貌,中央从全国各地抽调大批技术工人、干部和科技人员支援西藏建设。内地建设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带来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西藏的建筑设计、施工、建材行业得到了很大发展。特别是中央先后召开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进一步加大了对西藏的援助和投资力度,1984年和1994年中央各部委和各省市分别援助资金4.8亿元和23.8亿元(实际完成投资48亿元)兴建43项工程和62项工程。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117项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全国人民的无私支援,为西藏建筑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建筑施工企业得到不断发展壮大,企业的数量和整体素质有了很大发展和提高。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已发展到400余家,从业人员达8万余人,各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近70家,监理公司40余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近20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10余家。仅2004年就完成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68多亿元,建筑业增加值达42亿元,约占同期国民总产值的20%;以水泥生产为龙头的建材工业也得到较快发展,建材企业发展到近300家,建材工业总产值9.03亿元,建材产品的品种和质量有了很大提高,新型建材逐步得到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稳中有升。近年来,工程质量监督覆盖面达98%以上,一次性合格率在96%以上,优良率达17%以上,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得到加强,没有出现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十五”以来,有2项工程获得我国建筑业的最高奖项——鲁班奖,有10余项工程获得我区建筑业的最高奖项——“雪莲杯”奖。同时,涌现出一批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作品和“样板工程”。建筑建材业的快速发展,对拉动我区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在我区国民经济中已经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具有浓郁民族特色藏式建筑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从无到有、日趋完善,城镇面貌日新月异和平解放前,西藏只有一些以寺庙为中心,贵族、农奴主庄园为主体形成的居住区,没有起码的城镇设施,没有一寸黑色路面,城镇道路凹凸不平。当时拉萨的建成区面积不足3平方公里,人口不足3万人。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后,在拉萨等地开始修建了一些供电、医疗、文教卫生、道路等公共设施,西藏城镇建设开始起步。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以后,先后形成了三次大的建设高潮,拉萨市等七地市行署所在地城镇先后建成了一批等级路面和现代化供水、排水、道路照明等设施,西藏城镇得到了发展。特别是中央召开第三、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随着中央和全国各兄弟省市对口援藏力度的不断加大,城镇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加大,我区城镇建设得到快速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和城镇功能不断完善,城镇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全区设市城市2个、县城71个和建制镇140个,城镇人口约98万人。七地(市)所在城镇道路骨架、上下水管网已基本形成,城镇道路达495公里,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4座,建成区绿化率已达23 %。 布达拉宫广场 拉萨市金珠西路(赵德勤摄) 三、城镇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发展迅速,极大地方便和改善了居民生活和平解放前,西藏没有供水、排水设施,居民饮用水全靠打土井提水或到河溪中背水。西藏和平解放以后,特别是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随着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城镇配套公用事业也相应得到较快发展。经过四十多年的建设,城镇日供水综合能力达40多万立方米,供水管道长785公里;城镇供水普及率为60%;七地市所在地城镇已有较完善的供排水设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的改善,液化石油气进入寻常百姓家,城镇液化气年用量 1.1万立方米,城市燃气普及率达80%。燃气和太阳灶在许多城镇得到广泛普及,结束了长期依赖牛粪、柴火和煤油炉的时代,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生活。城镇公共交通从无到有,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城镇拥有公共交通营运车辆约1100多辆,出租车2000多辆。随着电力事业的发展,极大改善了我区用电状况,拉萨等七个城镇“亮化”工程建设加快,一到夜晚城市夜空灯光亮丽,不仅方便了市民生活,而且促进了经济繁荣。这些建设成就,40年前是无法比拟的。 四、城镇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规划龙头作用不断强化 城镇建设更注重节能采暖,阿里地区被动式采暖房正逐步得到推广 近年来随着我区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规划滞后于城镇建设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为此,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指导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兄弟省(市)的无私援助下,我区城镇规划工作得到重视和加强,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规划龙头作用不断强化。经过全区城镇规划工作者的共同努力,目前已完成城镇体系规划的终审工作,制订了城镇“非均衡”战略,初步构建以拉萨市为中心、六地(市)所在地城镇为次中心、其它城镇为基础的三级城镇体系,为全区各城镇协调发展绘制了宏伟蓝图;完成了7地(市)所在地城镇、71个县城所在地城镇和部分重点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审批工作,有效地发挥了城镇规划对城镇建设的指导作用,促进了城镇各项事业的有序发展;完成了部分地(市)所在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为提升城镇品位,加大城镇规划实施力度提供了依据,目前还正在组织编制全区县及县以上城镇近期建设规划,预计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完成了拉萨市布达拉宫周边的保护规划和八廓街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正在组织日喀则市、江孜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促进了全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开展;编制了一批小康示范村规划,推动了村镇建设事业的发展;全区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正在开展,有望2006年初编制完成。 功能逐步完善的西藏城镇(赵德勤摄) 五、住宅建设成绩喜人,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修葺一新的藏式民居 西藏和平解放前,房屋和土地等生产资料都由“三大领主”控制,广大农牧民没有自己的住房,居住条件很差。自治区成立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居民住房建设,特别是近年来,我区采取积极灵活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集体、个人的积极性,加大住房建设投资力度,同时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从1998年起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力地支持居民购房、促进我区住房建设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区积极响应中央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方针,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集资合作建房)建设,同时积极培育引导房地产业发展,引进投资,在全区开发了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小区10余处,为拉动我区经济的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预计“十五”期间,全区城镇住房建设累计完成投资近16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约11.6亿元,全区城镇累计新增住房建筑面积约94.64万平方米。“十五”期间,我区每年建成住房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目前全区城镇住房存量面积约1000多万平方米,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也由1995年的14.02平方米提高到 20.11平方米。农牧民的居住条件也有了较大改善,农民人均住房面积也由1990年的18.94平方米提高到2003年的21.42平方米。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逐年改善。 民房改造使农民住上宽敞明亮的住房 与此同时,积极引导和推进民房改造工作,努力改善农牧民的居住条件。2005年3月,拉贡公路沿线民房改造工程正式启动。此次民房改造工程涉及拉萨市堆龙德庆、曲水和山南地区贡嘎三县的1499户6705人,计划投资1.7亿元。资金筹措采取农牧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不足部分以贴息贷款、小额信贷、劳务投入、农户互助等方式。此项工程已于自治区成立40周年大庆前完工。此外,各地区也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民房改造工作,如林芝地区从2000年开始实施民房改造工程,仅2004年该地区共改造农房5896户,建筑面积约130万平方米,投入改造资金7.2亿元;昌都地区立足该地区实际,结合小城镇建设,2004年已完成昌都、八宿、江达三县1400户民房改造工作,总建筑面积达19.6万平方米,累计投入小城镇建设和民房改造资金1.3亿元。民房改造工程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得到了广大农牧民的广泛赞誉。下一步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民房改造工作的力度,扩大民房改造工作的覆盖范围,使农牧民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极大改善,使农牧区的面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西藏做出应有的努力。 具有民族特色的藏式建筑 回顾四十年来的建设历程,成就斐然,引以自豪;展望未来,催人奋进,前程似锦。在这新世纪新阶段重要的战略机遇期,随着国家对西藏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西藏的城乡建设事业又迎来一次新的发展机遇。“十一五”期间,我们将在区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和建设部的总体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方针,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增长、改善人居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构建和谐西藏的宏伟目标,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归纳起来主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探索符合西藏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加快城镇管理科学化、城镇经营市场化步伐,深化城镇公用事业改革,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强化城镇功能,突出城镇特色,建成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高原小城镇和小康示范村,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二是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研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机构,积极引导建筑建材企业做强做大,培育“龙头”企业,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确保建筑业继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三是以开发建设节能省地型住房和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为重点,积极引导和培育房地产业的发展,加快住房建设,拉动经济增长,同时加快民房改造步伐,切实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四是抓好建设行业科研和科技创新工作,在建筑节能、太阳能的综合利用、城市供暖供气等方面,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科技立项,积极组织科研攻关,提高行业科技水平,为提高工程质量、改善城市功能和人居环境提供技术支持;五是在加强对全区建设行业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行业人才建设,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同时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为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实干兴藏,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我区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确保实现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拉萨作为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城市建设成就尤其引人注目,城市面貌今非昔比,可以说每一个重游拉萨的人对拉萨的发展变化赞不绝口。目前,拉萨市市区柏油路、水泥路达30余条,纵横交错,形成城市道路交通网络;拉萨市城区面积由原来的不足3平方公里发展到54.8平方公里,城区人口由不足3万人发展到27.2万人。其他地区行署所在地城镇建设也已初具规模。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完善,城镇建设也逐步向高层次发展,建成一条条高等级路面及其配套设施,一座座现代化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城镇面貌日新月异。同时,注重城镇建设民族特色、地域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有机结合,建成了一些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建筑产品,极大地丰富了城镇景观。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成效显著,国家先后投入巨资对大昭寺、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等一大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修缮。继 1999年林芝地区八一镇被评为“全国优秀园林城镇”之后,2001年昌都镇昌庆街改造工程荣获“全国人居环境示范项目奖”,2004年日喀则后藏民族风情步行街荣获“全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八廓街、布达拉宫广场、扎什伦布寺广场周围环境整治和旧城区改造取得显著成效,江孜历史文化名城、雅砻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取得很大进展。同时,以治理“脏、乱、差”为重点,加大建设与管理力度,重视加强城镇绿化、美化工程,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城镇环境和市容市貌明显改善。城镇环境建设的配套发展,使西藏城镇建设逐步走上人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道路。
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加快产业集聚、促进对外开放、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拉萨市城市化进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三条 开发区是西藏综合改革的试验区、特色产业的示范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对外开放的窗口。
开发区应当建设成为设施完善、技术先进、环境优良、劳动关系和谐、综合服务功能全面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特色经济园区,充分发挥其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第四条 自治区支持开发区在土地、财税、金融、投资、外贸、科技创新、管理体制等领域先行先试。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其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开发区重大事项。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对开发区业务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第七条 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拉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拉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拉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行使综合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编制开发区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和开发区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核、审查与报批工作;
(四)对开发区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与开发;
(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协调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及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七)指导、协调、监督有关行政机关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
(八)配合相关方面协调和推进开发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九)调解劳资纠纷,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引导开发区内企业积极吸纳就业,优先为开发区内被征地农民群众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群众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等工作;
(十一)负责开发区的法制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拉萨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依法管理开发区有关行政事务。第十条 根据政企分开原则,设立开发区投资公司,负责开发区的开发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部门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应当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相关上级部门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能,并自觉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业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为设立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业务窗口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高效优质的服务。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拉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开发区可以采取“一区多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实行开放式运作、封闭式管理。第十四条 鼓励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藏(医)药、民族手工业、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特色优势项目;
(二)进出口产品生产和加工业;
(三)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的研究、开发、利用;
(四)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和环境保护产业项目;
(五)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
(六)商贸、物流、金融、信息、旅游、文化等第三产业项目;
(七)承接沿海高科技产业和研发中心转移的项目。第十五条 禁止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的项目;
(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大的项目;
(三)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或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
(四)国家和自治区禁止兴办的其他项目。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依法负责对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行业和产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农业、畜牧业、林业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6、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7、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8、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扶贫、以工代赈资金的项目;
3、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4、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自治区融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自治区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房屋建筑土建工程5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3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主选择。第六条 下列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三)以农牧民劳务投入为主,扶贫及以工代赈资金为补助性质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在项目审批后,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西藏打造世界旅游目的地意义何在?
这是为了丰富当地的旅游资源,能够让当地的经济进一步增长。
数千亿规模的西藏大基建来了!
1、8月29日,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8月28日至29日在北京召开。
领导人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围绕川藏铁路建设等项目,推动建设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更多团结线、幸福路。要培育扶持吸纳就业的能力,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推动多渠道市场就业。要培养更多理工农医等紧缺人才,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和未来市场需求办好职业教育,科学设置学科,提高层次和水平,培养更多专业技能型实用人才。
2、什么是川藏铁路项目?
川藏铁路是国家“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也是继青藏铁路之后,青藏高原通往内地的又一条大动脉,总投资约2500亿元,计划于2026年建成。川藏铁路建成后,从成都到拉萨将缩短至13小时。
被称为“史诗级”的川藏铁路铁路属国家“十三五”规划的重点项目,从四川盆地攀上“世界屋脊”,最高海拔4400米左右,经过的地形高差达3000米以上。川藏铁路实行分段建设,东段为成都经雅安至康定,中段为康定至林芝,西段为拉萨至林芝,其中成都至雅安段已于2018年底通车。
川藏铁路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月10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达2000亿元,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
3、分析
川藏铁路总投资2500亿,市场规模巨大。
1)川藏铁路属于大基建项目,对水泥、钢材等物资有大需求,而考虑到水泥、钢材具有一定的运输半径,所以在四川、西藏一线有着水泥生产基地的相关上市公司将受益明显。
2)川藏铁路隧道多且施工难度大,需要用到大规模的民爆产品,这将对民爆产品产生较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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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搭车去西藏,川藏南线公共设施 跪求大神帮助
你好,我是刚徒步搭车走完川藏南线回来,首先我想告诉你,没必要准备那么多的电话,因为川藏南线属于中转站比较多的一条线路,基本上一天或者半天就能从一个地方到另外一个地方。你是沿途搭车,不清楚你是 男的还是 女的,川藏线上现在最好搭车的组合是: 女女 男女 1女 比较有难度的是:男男。 很不幸我就是从理塘开始和广西大哥两爷们搭车徒步到得拉萨。路上的人都非常的友好(理塘到巴塘到芒康这一段自己要小心,康巴汉子还是属于比较彪悍,我们行进的路程中碰到和听到的被抢事件有点小多,但是也不用害怕,只要不单独一个人走就OK) 另外你是搭车:最好的搭车点是在:加油站、哨卡、收费站 千万不要有先走路,走一半累了再搭车的概念,除非你有做好野外宿营的装备和思想准备。 我就在觉巴拉山的时候,走了将近3个多小时搭不到车,最后弹尽粮绝,运气爆发才算搭到一辆修路工人的皮卡。 最后祝福你一路平安。(这一路好人特别特别多,你去了就知道,一路上都是好哥们,不会孤单寂寞!) 我的新浪微博:沥青拌饭 有空可以翻翻我的微薄,我全程记录了自己的行程。
求文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西藏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西藏发展维护西藏稳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办函[2006]91号
发布时间:2013-05-27 09:50
【文号】国办函[2006]91号
【发文日期】2006.8.7
【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国务院
【有效性】全文有效
【正文】
中央历来高度重视西藏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先后召开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制定了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对加快西藏发展、稳定西藏局势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目前西藏正处于发展与稳定的最好时期。但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原因,西藏仍属于我国欠发达地区,长期面临着尖锐复杂的反分裂斗争,要巩固和发展己有的大好形势,实施好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为西藏确立的跨越式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西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仍需要中央继续予以特殊扶持和帮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西藏发展稳定工作的意见》 (中发[ 2005] 12 号)明确指出:“继续执行和完善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同时根据西藏发展的需要,在财税金融、投资融资、工资、产业建设、对外开放、社会保障、农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人才资源开发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或研究出台新的扶持政策。”根据上述精神,现制定加快西藏发展维护西藏稳定的若干优惠政策。一、农牧民、农牧区和农牧业(一)围绕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牧民收入这项首要任务,以加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农牧区公益设施与农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农牧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和发展特色农牧业为重点,加大中央投资和援藏资金对西藏”三农”的投入力度。(二)继续把西藏作为特殊集中连片贫困区域,逐步加大扶贫力度。对西藏农业综合开发予以积极扶持,投资增长比例高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预算增幅。将西藏退牧还草和牧区建设工程列入全国重点实施范围,提高项目资金投入比重。积极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到2010年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和饮水安全问题。(三)逐步加大对西藏兴边富民行动的扶持力度。对西藏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予以重点倾斜。加大对西藏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建设投入,重点改善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四)国家对牧民定居给予支持,到”十一五”末,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基本解决西藏牧民定居问题。加快西藏农村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农牧民用电问题,力争80%以上的县通沥青路,乡镇和80%的建制村通公路。(五)对西藏农牧民购买化肥、农用柴油、农机、兽用疫苗等农用生产资料实行补贴。加大扶持力度,鼓励牲畜出栏。支持西藏建立健全农牧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 二、基础设施(六)构建西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一五”期间,确保青藏铁路及配套工程按期完成,建设青藏铁路延伸线;重点整治改建青藏、川藏、滇藏、新藏、中尼等干线公路,基本建成沥青路;加快重要经济干线、口岸、国防和边防公路建设。加快西藏区内机场建设,特别是阿里机场的建设。加快区内输油管道和格尔木至拉萨输气管道的规划研究和建设。 (七)建设完善西藏综台能源体系。”十一五”期间,继续发挥中央投资在西藏电力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快雪卡、老虎嘴、藏木等骨干电源点的勘测、设计、论证和建设,扩大电网覆盖范围.完善供电网络设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加快农网建设和改造,确保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尽快开展雅鲁藏布江和藏东南“三江”流域等水电资源开发规划和前期工作,论证“ 西电东送”接续能源基??利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搞好西藏重点江河流域综合开发,加快骨干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提高灌溉能力,增加保灌面积。加强西藏主要江河综合治理,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加大对西藏小水电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九)加大西藏邮政、电信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健全西藏乡村邮政体系.“十一五”期间,基本实现乡乡通邮,并逐步拓展行政村通邮工作。对于西藏开展乡村通邮普遍服务所发生的亏损,在邮政企业自身努力降低服务成本的前提下,由国家给予适当补贴。在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建立前,继续通过“村村通电话”工程推进西藏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建立后,根据实际情况,在补偿政策和资金使用方面对西藏给予倾斜,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村村通电话。加大对西藏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建设覆盖西藏区域内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网络和应急管理信息网络。 (十)加快西藏城镇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服务功能。逐步解决西藏居民的燃料和取暖问题。 三、基层基础建设 ( 十一)继续对西藏地(市)、县机关周转房和危房改造工程以及乡村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给予支持。 (十二)帮助西藏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十三)鉴于西藏幅员辽阔、公共服务半径大,适当增加西藏的行政事业编制和公安现役部队编制,重点向基层倾斜。对西藏确需增加的机构编制事项,及时研究,单独办理。(十四)加大对西藏政法基础设施和装备的投入。加强西藏政法部门建设.建立健全县和重点乡镇政法机构,增设公安派出所。四、人才和教育(十五)加大对西藏人才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要,将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纳入援藏范围。帮助西藏逐步建立自治区、地(市)两级人才市场。(十六)继续加大对西藏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的支持力度,以农牧区为重点,加强西藏初中和小学学校(含教学点)特点是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全面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对西藏农牧区中小学生,继续实行“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的政策,适当提高标准。强化“双语”(藏语、汉语)师资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十七)积极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远程教育。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农牧民家庭子女实行助学金制度。加强高中教育,提高高中入学率。巩固完善高等教育。继续办好内地西藏班(校),扩大招生规模,优化招生结构。继续采用“单独招考、定向培养”的方法,为西藏培养急需人才。进一步加强内地省市和高校对口支持西藏教育工作。(十八)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农牧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继续帮助西藏大规模培训干部,加强西藏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地(市)级党校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办好中央党校、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及内地重点高等学校设立的西藏干部培训班。五、科学、卫生、文化和社会保障(十九)加大对西藏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普宣传方面的支持力度。对具有发展前景的特色产业的研究开发给予重点扶持。支持西藏建立农牧产品、藏药及藏药材等本地特色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体系。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信息网络建设,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二十)加大投入,强化藏医药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和药物研究,加强藏医药文献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加强藏医医疗机构建设和藏医药专业人才的培养,改善藏医医院服务条件,完善藏医医院综合服务功能。(二十一)加大对西藏文物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继续加大对“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及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 、“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文化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二十二)继续对西藏农牧民实行免费医疗,适当提高国家补助标准。帮助西藏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和优生优育服务体系。以县、乡为重点,加大对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人员培训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覆盖全西藏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二十三)继续帮助西藏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帮助西藏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探索??建设。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儿童福利院、农村敬老院、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六、对外开放和市场环境(二十四)健全涉外管理措施,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加快开放区域报批审批,进一步扩大西藏对外开放范围。(二十五)国家管理的进出口商品计划或配额.根据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继续予以倾斜和照顾。继续支持西藏内外贸事业发展,结合外贸发展基金收支情况,统筹安排西藏外贸发展资金。积极支持西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加大西藏口岸建设力度,加快建设连接南亚地区的陆路大通道。(二十六)帮助西藏建立和完善农牧区产品交易市场体系、重要商品(边销茶、药品、石油等)与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及应急体系。七、财政税收( 二十七)中央对西藏继续实行“收入全留、补助递增、专项扶持”的财政补贴政策。即除关税干口进口消费税、增值税外,在西藏征收的其他各项税收全部留给西藏;中央财政适当增加对西藏的定额补助基数,并逐步递增;继续执行全国统一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的规定。中央政府出台的重大调价措施在西藏形成的涨价影响,继续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利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加大对西藏具有民族特色、地区特色项目的支持力度。(二十八)对西藏继续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的税收政策。除关税和进口消费税、增值税外,目前,中央在西藏征收的其他各项税收的具体管理办法,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今后开征新的税种,按全国统一的税制执行,如需要变通,报国务院批准。西藏在内地所办企业,其所得税仍回西藏缴纳。“十一五”期间,继续保留西藏自用物资关税返还政策,并对返税商品范围进行微调。具体政策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八、金融(二十九)继续对西藏实行货币、信贷指导性计划。由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持统一编制全自治区年度货币、信贷计划草案,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同时抄报有关国有金融机构备案,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继续执行现行的再贷款政策和现金管理政策。实行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继续实行有区别的加罚息政策。试行有管制的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三十)在西藏执行有区别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各类金融机构在西藏的分支机构贷款利率(不含外汇贷款),统一执行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优惠贷款利率。将西藏游牧民定居、地方病病区群众搬迁纳入扶贫贴息贷款范围。各类金融机构因在西藏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形成的利差损失,由中央财政给予利差补贴。(三十一)对中国农业银行西藏分行继续进行特殊费用补贴。(三十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服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在西藏继续执行低于全国统一费率政策,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财政部核定后予以补贴。(三十三)鼓励设立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各类人寿保险公司的西藏分支机构,积极引导银行和保险公司将西藏的业务纳入全国统一规划,积极开发适合当地群众的金融产品。九、投资(三十四)中央对西藏实行投资倾斜政策。“十一五”期间,围绕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加强国防交通和边防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特色产业、改善基层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有力保障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三十五)考虑西藏自我积累能力差,在西藏安排的农林水利、社会事业、政权建设等投资项目,一般不要求西藏安排配套资金。在做好建设项目论证、决策工作的基础上,考虑西藏实行,加快下达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三十六)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以特色旅游业、优势矿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加大对西藏特色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创新电力、采掘业等投资模式,鼓励大型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到西藏投资,为这些行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三十七)根据规划部署,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和国家地质勘查资金适当向西藏倾斜,提高西藏地质工作程度,加强优势矿产资源调查与勘查。继续搞好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三十八)加大对西藏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将西藏纳入国家生态环境重点治理区域,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荒山荒地造林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加强自然保护区管护,构建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对西藏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和预防污染等方面的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给予重点指导。十、干部职工生活待遇(三十九)继续执行中央第三次和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要使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2.5倍”工资政策。进一步完善西藏特殊津贴实施办法。对在西藏工作的干部职工,从优处理析算后工龄涉及的有关待遇政策问题。(四十)充分考虑西藏高寒缺氧的特殊情况,进一步完善西藏干部保健制度和冬季取暖制度。帮助西藏在内地建立千部疗养基础。在保持进藏干部队伍稳定的前提下,定期组织进藏县以上干部交流和科以下干部内调,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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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的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场所、建(构)筑物、道路、市政设施、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围墙(挡)等,以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横幅、条幅、旗帜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四条 市、县(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工作。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户外广告内容审查工作。
市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市容、城管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遵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本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消防、电力、通讯、邮政等公共设施的;
(二)影响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设施使用或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三)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四)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
(五)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第十条 下列区域、单位、位置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的建设控制地带;
(二)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公立医院等;
(三)城市道路两侧各种护栏、围墙;
(四)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区域、单位、位置。第十一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置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做出准予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地点、位置、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未经行政许可,不得变更。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载体、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所依附载体、周边环境的整体效果。第十五条 经行政许可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其画面空置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经行政许可设置的公益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人设置、安装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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