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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共配套设施
公共配套设施主要指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地。
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自来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有线电视、雨水、污水等)及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和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设施。产权及收益权不属于开发商。
话说,度娘不是在那呢嘛
河南周口沈丘县新农村建设
县内还没有做出真正的具体时间,沈丘新闻报道是2010年下半年开始对沈丘县农村开始全面建设近年来,沈丘县委、县政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县域实际,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新农村建设为抓手,把新农村建设与村镇环保工作有机结合。按照“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突出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三个重点。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狠抓落实,使我县农村基础设施不断改善,人居环境逐步优化,村容村貌和村镇环境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具体做法是:
一、制定发展规划 整体推进实施
遵循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总体指导方针,在分类推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为重点解决农村面源污染、环境卫生脏乱差、环保基础设施滞后现象,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制定了《沈丘县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编制了《沈丘县农村污染防治规划》等专项文件。为切实加强对分类工作的领导,使各级领导同志真正负起主要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抓好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全县新农村建设和村镇环保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示范乡镇还制订了未来10年沈丘县村镇环保工作规划,并出台了领导班子抓点带面实施方案,切实做到整体推进实施。
我县共有22个乡镇(办事处)、558个行政村。列为新农村建设和村镇环保治理的一类村庄14个,二类村庄378个,三类村庄166个。县政府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县、乡两级主要领导率先分包行政村;按照上级“每人要在一、二、三类村庄中各选择一个村作为自己的示范点”的要求,全县22个乡镇(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分包行政村数累计210个,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其中:一类行政村13个,二类行政村140个,三类行政村57个。列为新农村建设和村镇环保工作的一类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配套,村庄区划科学合理,建筑美观有序,绿化美化水平较高,居住环境良好,村庄管理水平较高,推动有条件的村庄发展成为新农村和村镇环保工作的样板);二类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配套、村庄区划合理、建筑整齐有序、绿化水平较高、环境卫生状况较好、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建成一批新农村和村镇环保工作的村庄);在三类村庄:(急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村,结合整村推进的扶贫措施,使其基础设施状况水平整体明显提高,绿化、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善,村舍环保工作规范整体面貌焕然一新)。县委、县政府、县人大主要领导包村12个;四个乡镇共计104个行政村(其中:一类村庄7个;二类村62个;三类村35个)。
通过分类实施、整体推进,实现二类村庄上台阶,三类村庄变面貌,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方严重存在的房屋乱搭乱建、垃圾乱堆乱放、污水乱排乱流等问题,使多数村庄随着环保工作的不断提高,逐步发展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生态良好、环境优美、文明进步的新农村。
二、采取得力措施 加强饮水安全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的同时,由于农村受生活污水、工业污染带来的河流污染、垃圾排放量增大、城市工业污染逐步向农村转移等原因,给农民饮水安全带来了隐患。该县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为突破口,带动农村污水治理工作。
首先是以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农村饮水条件。2008年我县计划投资5561万元打深水井144眼,解决40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目前已投资1319万元打深水井13眼,解决26000人安全饮水;全县规划投资5561万元,解决39.9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投资17606万元,修建乡村道路966.4公里;规划投资837万元,建立分类垃圾池404个。县委、政府、人大主要领导分包的乡村,规划修建村内公路36公里,建立分类垃圾池 20 多个。其中:付井镇的郭岗新村,计划修“一纵八横”九条路;范营乡的老唐庄、孙庄、郑营规划投资100多万元,硬化村内道路;纸店镇的潘营、程营、潘董庄各打深水井一眼,解决安全饮水问题;周营乡的刘集、赵庄、孟寨,2008年安全饮水用户率规划达到100%。
通过近几年来的努力,根据国家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的统一安排,我县实施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涉及全县18个乡镇,大邢庄乡、周营乡、付井镇、纸店镇、北城办事处的供水厂相继投入使用,解决了65个村庄14万人口的安全饮用水。
三、县乡合力运作 治理垃圾污水
在村镇垃圾和污水的治理上我县主要采取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大投入、示范推动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新农村建设的“20”字方针,围绕“六通、五改、四建设”(六通:通水、通路、通电、通广播、通电话、通宽带;五改:改房、改圈、改厕、改灶、改院;四建设:建设主要优势产业、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对村镇环境进行治理。
一是以沼气建设带动村镇生态环保。大力推进农户用沼气建设,逐步完善农村沼气服务体系,保障已建沼气池正常发挥效用。加大“一池三改”实施力度,支持以沼气为纽带建设生态示范村。2008年计划投入7706万元,新增沼气池11000个;目前完成5264个,占计划任务的47.8%。我县还积极推进农村太阳能工程,今年上半年,农村新安装太阳能2800台。至目前,农村沼气池建设已有3.9万个。
二是以环境卫生整治月活动带动村镇环保。结合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月活动,狠抓了对村内垃圾、秸秆乱堆乱放、污水乱排乱流现象的治理,基本实现了建设生活垃圾集中堆放设施,就地进行分类。能利用的进行资源化处理,不能利用的进行安全填埋,垃圾不乱堆乱放,秸杆统一有序堆放,污水不乱排乱流;有条件的村建设了垃圾站,实行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运、集中处理;积极规划完善村庄排水设施,积极进行农村河道、沟渠、坑塘综合清理,确保汛期河道、沟渠、排水通畅,坑塘蓄水功能完善。全面实施秸秆禁烧工作,成效明显。2008年,计划在800个自然村,建设1200个(3m×6m)或(3m×8m)的垃圾堆放池,目前完成212个,占计划任务的17.6%。
三是以规模化畜禽生物养殖带动村镇环保。该县在发展养殖的同时,为防止养殖业给村镇带来的污染,采取“三进三退”即:退出散养,退出庭院,退出村庄,进入小区,进入规模,进入市场循环的“三退三进”发展战略。大力推行生物发酵养猪污染零排放技术,为加快零排放技术的推广,县政府拿出20万元,培植典型的点带面。该零排放技术是由日本60年代研究推广的一项生物养猪技术。将有益微生物群体,按一定比例掺栏到锯末、稻壳、谷糠中,调如温度,以此混合物作猪舍垫料,这些垫料的微生物群体,能迅速降解、消化猪排泄的粪、尿,并且不产生臭味,不滋生蚊虫,不污染环境,可连续使用2—3年,不用更换。为防止污染,猪舍不用每天清理粪便,省工30—50%;省水,猪舍不冲圈,节水达到90%。畜禽养殖坚持做到三个“必须”:一是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坚持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二是选址时必须在禁止以外远离主要道路、村庄、居民饮水源地。三是在设计和施工时必须有沼气池,污水沉淀池,达不到要实行限期治理。对使用生物环保养猪技术的优先扶持、重点扶持。积极搞好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首先是利用畜禽粪便处理后,直接为种植业提供有机肥;其次利用工业化手段,生产复合肥有机肥料;最后是利用牛粪生产食用菌。生猪发酵猪舍已投入使用。目前已有6个老猪场准备改造。计划建发酵舍2万平方米。到年底新建和改建生物发酵舍将达到10万平方米。确保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08年底全部改成生物养殖。至目前,我县新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33个。其中:奶牛小区1个,肉牛养殖4个,生猪规模场21个,家禽规模场6个,槐山羊繁育基地1个。新建大中型沼气池12个,生物发酵床垫8600平方米,沉淀池10个500平方米,在生态养殖上全部实现了零排放。
四是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带动村镇环保。农业生产中过量使用化肥、高毒农药、农膜以及污水灌溉造成土壤污染,已不同程度地影响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甚至威胁食品安全。我县上下深深地认识到:化肥、农药施用过量,不仅容易造成植物变异和农作物质量下降,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容易通过食物链聚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引发疾病,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还会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次生态环境问题。在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选择对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有重要意义的1个地方,由环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委托专业机构实施,采取生物修复、施加抑制剂、客土、淋洗等措施,建设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由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在全县推广测土施肥技术,在全县主要粮食生产基地和主要耕地上建设沃土工程综合示范基地。在使用的化肥、高残留农药上进行全方位的控制。
与些同时,为改善这种现状,我县从2005年起开始实施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由环保部门组织,在全县选择2个地方,开展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编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发展规划,制定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产地水、土壤、大气环境质量定期监测,进行有机食品基地认证工作。由农业部门组织开展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目前,全县有市级无公害标准农业生产基地8个,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无公害生产基地8个,预计到2015年,全县建设10个无公害规模化农产品生产基地。
五是开展“三清两改一建”村镇环保。集中精力,积极开展了“三清两改一建”(清垃圾、清污泥、清路障,改水、改厕,建立一个长效机制)活动,在全县范围内迅速掀起了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高潮,通过活动基本达到了无垃圾成片暴露、无污泥和路障、无污水乱排乱流、无秸杆乱堆乱放等整治目标,彻底改变了农村“脏、乱、差”现象,使农民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观念现代化上取得了明显提高。对长期困扰农村的垃圾问题,做到一清二运三埋;对污水排放,坚持一疏通二入池;对农村生态绿化,突出抓好村庄、道路、农田林网的绿化。在环境整治的工作方法上,以抓点促线带面为突破口,强化落实。抓点就是抓好14个示范村和重点整治村的整治,促线就是抓好一批有潜力的行政村整治,带面就是通过示范村辐射带动,推动全县所有行政村的整治。目前,全县14个示范村、重点整治村已按照“八个必须”标准基本完成整治任务,378个有潜力的行政村已基本完成整治任务,166个普通村的环境整治已全面铺开。为了保证新农村建设工作取得真正效果,在具体工作中,各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都纷纷新临一线,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迅速在全县掀起新一轮整治热潮。在环境整治的资金投入上,县财政在十分困难情况下,撤出600万元支持新农村建设,其中200万元用于村容村貌和长效机制建立。
四、建立长效机制 推进村镇环保
在整体推进全县村镇环保工作的同时,我县还结合县情,建立完善了县、乡、村、户四级长效保洁投入机制。县财政对农村保洁人员经费、垃圾填埋场和秸杆推放点投入专项奖补资金。对保洁人员经费县财政按3000人以上(含3000人)的行政村补助4000元、2000人以上(含2000人)的行政村补助3000元、2000人以下的行政村补助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标准的垃圾填埋场和秸秆堆放点县财政分别按1000元标准予以补助。配置专职保洁人员,保洁人数的配备按照行政村人口和自然村情况确定;人口较集中的行政村原则上按每500人配备一名保洁员;人口较分散的自然村按每300人配备一名保洁员。目前,全县的保洁队伍人数达1674人。每个行政村设置垃圾填埋场和秸杆堆放点等保洁场地,要求垃圾填埋必须距村庄300米以外,要尽可能选择村外大坑、大沟或废旧池塘等。周围护砌外墙、栽植树木、有明显标志且注意风向,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出路问题。为确保全县新农村建设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了保洁资金管理制度、保洁人员管理制度、垃圾清运制度。 ,重点在于提高农民的生活住房,以及公共设施基础建设》
公共设施的作用
一:为了整个社区的环境。比如垃圾桶,当把垃圾主动扔进垃圾桶时就可以保持卫生的干净。
二:方便市民。比如一些健身器材,宣传栏等。
三:可以获取最大的城市社会效益,因免费使用带来的好名声和城市人文关怀,有利于树立塑造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城市形象,这样的效益要远比收费取得的经济效益大,充分展示了现代都市社区政府"一切为了社区成员,为了社区每一个人"的价值理念。
四:容易和迅速凝聚人气,化解城市空心化现象的压力,因都市社区公共设施关系免费使用将大大降低社区常住成员的生活开支,同时吸引更多高层次的外来人入住,从而在保持社区地块的土地资源价格和房价高居不下,增加社区的税收,提升社区政府的公共财政能力,这是现代公共政府提供免费公共产品带来的良性互动结果。
五:有助于提升人的素质,人们在接受公共设施免费服务的过程中,感受最多的是现代文明城市的温馨,强化的是一种现代公共意识,养成的是一种良好的消费习惯,有利于构筑都市社区健康的精神家园,打造完美的城市精神,从而增进社区的竞争力和品牌价值。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淮阳龙湖保护,改善淮阳龙湖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淮阳龙湖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淮阳龙湖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全面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保生态、保水质、保面积、保功能。第四条 淮阳龙湖应当划定保护区。淮阳龙湖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景观控制区。
一级保护区是指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育区区域;二级保护区是指淮阳龙都路以东、蔡河以南、湖东路以西、弦歌路以北,一级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景观控制区是指陈楚故城和二级保护区外延不低于二百米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明确的界标界碑。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淮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淮阳龙湖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淮阳龙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淮阳县人民政府林业、水利、环境保护、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淮阳龙湖保护工作。
淮阳龙湖保护区周边区域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淮阳龙湖保护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淮阳龙湖管理机构,负责淮阳龙湖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协调等工作。
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淮阳龙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法制定淮阳龙湖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参与淮阳龙湖保护相关规划的编制、实施;
(四)负责淮阳龙湖保护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对违反淮阳龙湖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淮阳龙湖管理机构行使的职责。第八条 市、淮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淮阳龙湖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淮阳龙湖保护知识,对破坏淮阳龙湖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淮阳龙湖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淮阳龙湖保护。
市、淮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淮阳龙湖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淮阳龙湖保护总体规划》《河南省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淮阳龙湖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第十一条 《淮阳龙湖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周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淮阳县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淮阳龙湖保护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淮阳龙湖保护总体规划》《河南省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淮阳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保护和管理确需调整或者变更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第十二条 淮阳龙湖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和淮阳龙湖保护的各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除建设保护、监测、科学研究、安全警示标识以外,禁止其他建设活动。
二级保护区建(构)筑物外观应当与周边人文景观和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除科普宣教、旅游、消防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设施以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办法由淮阳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和景观控制区的建筑密度、高度。确需改建的,应当符合规划,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办法由淮阳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淮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雨污分流管网设施。生产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其他废水应当通过管网收集处置后达标排放。第十五条 淮阳龙湖保护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相关规定限期予以处理。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哪些方面
公共设施是指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
设施有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其中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基础设施”不仅包括公路、铁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等公共设施,即俗称的基础建,而且包括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即“社会性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等。它们是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经济越发展,对基础设施的要求越高;完善的基础设施对加速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其空间分布形态演变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往往需较长时间和巨额投资。对新建、扩建项目,特别是远离城市的重大项目和基地建设,更需优先发展基础设施,以便项目建成后尽快发挥效益。
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是配套设施,使得基础设施得到更好服务、发挥更大作用、实现保值和增值功能的设施。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 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所需经费,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卫生、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广场、商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智能化信息平台,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精细化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市容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广场、公共厕所、公交站点、垃圾中转场所等公共区域及其环境卫生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城中村、背街小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商场、超市、集(农)贸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无经营、管理单位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四)穿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电力、通讯、邮政、供水、供气、供油、供暖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水库、湿地等公共水域及沿岸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和室外作业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十)各种门店、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十一)报刊亭、阅报栏、户外广告设施、邮政信箱、厢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的所有权人、管理人、经营者之间对责任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公共设施有哪些?
公共设施是指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
比较简单,但应该能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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