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途科技今天给各位分享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是什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和分享本站。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有什么不同?
经信委一个可以是市场上推广销售、贸易、信息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部门认证部门组织;另科技厅或科技部颁布的证书是作为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申报国家项目立项等用途。
淄博市取消的市级第四批行政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项)
“农转非”、“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指标”。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1项)
市管地方国有企业改制方案
(三)市建设委员会(7项)
(1)施工企业工程取费(丙、丁级)许可证审批
(2)新型墙材生产线建设项目
(3)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许可
(4)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及市政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查
(5)旧粘土砖厂改造项目核准
(6)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
(7)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许可证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项)
(1)技校、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
(2)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核准
(3)集体合同审查
(4)市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5)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计划
(6)职业资格证书颁发
(五)市财政局(12项)
(1)企业提高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审批;
(2)企业超标准列支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审批;
(3)被兼并企业贷款停、免利息的审查、审批;
(4)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审批;
(5)企业各种税前列支项目的审批;
(6)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住房公积金的审批;
(7)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审批;
(8)企业新购建固定资产超过规定比重审批;
(9)粮食经营性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开支的审批。
(10)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
(11)设立新公路收费站点、已设公路收费站点延长收费期限审核;
(12)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审核。
(六)市公安局(8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运输车辆准运证
(2)旧货企业、旧货市场
(3)农转城
(4)设立市级以上旅馆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项目立项
(6)开办营业性射击场
(7)经营原子印章
(8)专用运钞车的购置
(七)市交通局(4项)
(1)县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
(2)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审批
(3)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开工报告、交(竣)工验收
(4)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核准
(八)市卫生局(2项)
(1)性病诊治定点许可
(2)眼镜验光人员资格证
(九)市教育局(14项)
(1)高中段招生计划
(2)职业高中学生职业资格证书
(3)局属单位人员调配及退休
(4)中小学校长培训合格证书
(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6)举办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
(7)市属学校财产物资的处置
(8)生产实践教育基地
(9)全市校办企业的资格认可
(10)市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1)市级社会力量办学变更事项
(12)高中段(技校除外)学生转学、退学、休学、复学
(13)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14)驻淄成人高校校外班设置
(十)市司法局(6项)
(1)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2)公证办事处(公证室)的设立
(3)对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颁发工作证
(4)公证机构设置和公证员资格的授予
(5)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6)律师执业证申领和年度注册
(十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6项)
(1)自建供水单位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2)在城市供水、燃气和集中供热管道及安全距离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3)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
(4)中水工程
(5)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
(6)供水、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合并、歇业、停业、变更场所、法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
(十二)市农业局(4项)
(1)国家投资的农业机械和设施报废、转让核准
(2)向农田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核准
(3)农作物种子生产预约合同审核
(4)种畜、肥料广告审核
(十三)市水利与渔业局(6项)
(1)险坝除险加固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批准
(3)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用地
(4)节水器具、设备的认证及准入
(5)建设项目及公共民用建筑节水设施建设和用水器具安装
(6)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跨汛施工工程安全度汛方案
(十四)市乡镇企业局(2项)
(1)市级乡镇工业小区规划设计审核
(2)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十五)市民政局(2项)
(1)军休干部市内调整安置地点
(2)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备案
(十六)市环保局(6项)
(1)市内危险废物经营审查
(2)ISO14000认可企业环境管理现状审核
(3)《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乙级)的审核
(4)山东省环保产品使用认证审核
(5)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证书(丙级)审核
(6)造纸、酿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核
(十七)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3项)
(1)确认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审批(改为备案)
(2)自营进出口权审核
(3)境外投资办厂、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审核
(十八)市规划局(1项)
控制面积在200平方公里以下四等平面、高程控制网的设立及城市大比例尺1:2000、1:1000、1:500地形、地籍、房产图测绘。
(十九)市贸易局(2项)
(1)煤炭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
(2)煤炭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
(二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3项)
(1)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审查
(2)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
(3)商品条码印刷企业资格认可审核
(二十一)市地震局(2项)
(1)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审核
(2)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审核
(二十二)市房产管理局(7项)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2)施工企业修缮资质等级核准。
(3)房屋修缮工程公司(队)三级、临时资质
(4)房屋修缮工程公司(队)一、二级资质
(5)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审核
(6)房屋权属总登记及房屋权属证书验证、换证审核
(7)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二十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项)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立项、设计方案
(二十四)市建材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1项)
水泥生产许可证
(二十五)市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2项)
(1)行业发展规划审核
(2)全市轻工各专业协会审核
(二十六)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4项)
(1)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2)农药批准证产品考核
(3)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
(4)新建化工企业备案
(二十七)市计划生育委员会(2项)
(1)免征社会抚养费
(2)计划生育药具零售许可
在哪个网站能查到我办的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
这个只有看看政府部门的网站能不能查到,没接触过这个,你在哪里办的证书,然后再去他们网站应该能查到
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动力机械(不含专用于渔业生产、加工的机械和渔船)、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生产、鉴定、销售、推广、使用、维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依照规定进行本乡镇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水利、水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拖拉机的道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委托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实行指导和检查。
发生在县道以下(不含县道)且不涉及人员伤亡和其他机动车类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当地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处理,其他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的规定,逐年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以及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
引进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农机具,应当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
实行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制度。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第七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目录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必须经过批准。
农业机械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必须取得省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颁发的投产技术鉴定合格证书。第八条 农业机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认可的质量标准。
禁止生产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第九条 经营农业机械,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品名、产地、规格等有关情况,不得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农业机械,在保证期内必须包修、包退、包换,并供应所售农业机械的配件。第十条 销售旧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联合收割机,应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检验,并有其出具的相关性能证明。第十一条 设立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维修场所、设备和仪器;
(二)配备符合规定技术等级并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的维修人员;
(三)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的技术合格证书。
具备以上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应当在核定的修理等级和修理范围内开展业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修理质量。农业机械修理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无偿返修。第十二条 新购置的拖拉机、收获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主要农业机械,必须在三个月内到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主要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封存、报废,必须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办理异动或报废手续。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试或考核,并持证上岗。
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颁发。
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组织的检验和审验。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立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以供应、维修、培训、推广和作业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
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原则,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本省规定执行。
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必须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国家和本省没有制定作业质量标准的,按照经营者和使用者双方签订的作业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可以调集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其损耗由调集农业机械的人民政府补偿。
外地的怎样到吴江办理建筑节能产品的备案证书
吴江办理建筑节能产品的备案证书程序如下:
一、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必须在省建设厅办理《江苏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后持企业所在地吴江建设主管部门介绍信,向市节能办提出产品备案的书面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如下资料:
1、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产品生产执行的质量标准;
5、产品有效期内的质量检测报告;
6、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资料(获得国家和本省推广的建筑节能产品证书等)。材料代理商申请备案,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授权委托代理相关文件;
(2、)法定检测部门的复检合格报告;
二、市节能办受理后,对申请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品种、工艺装备条件、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获通过的企业产品,颁发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登记证书。
三、建筑节能产品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产品质量必须受市节能办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建设工程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使用未经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不得认定为节能建筑,不得参加优质工程评审。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备案资格
l、经查实,申请资料严重失实的;
2、质量抽检(包括厂内抽捡和工地随机抽检)不合格的,复检后仍不合格的;
3、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4、擅自篡改、伪造、倒买、转让、借用备案证书等行为的
5、用户投拆量大,经查实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
六、建筑节能产品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与《江苏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持证单位应于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节能办提出换证申请,到期未换证的备案证书无效。
如何办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新产品
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经办字[2004]116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各行业办、省直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将《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晋经贸技术字[1997]467号)修改为《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需要,了解掌握全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投产的总体状况,加强对涉及安全、重大产品质量等特殊产品的投产管理,鼓励引导企业开发适应市场需要的新产品、新技术,本着依法行政,转变职能,服务企业,提高效率的精神,特制定《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安全性、有效性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是指企业首次采用、生产并投放市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同时有所创新,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新技术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三条 省经委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民用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工作。省经委组织或委托各市经济管理部门、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产品归口部门主持省级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章 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列入国家、省、市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涉及人民生命与健康、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重大工程质量的新产品、新技术。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结论,是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转让、获得奖励的依据。
第三章 鉴定验收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第九条 凡具备鉴定验收条件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开发单位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技术文件,经主持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经委。申请鉴定验收的企业在鉴定验收会议前10天向省经委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条 省经委受理申请后,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确定鉴定验收方式:
(一)检测鉴定:对一般性新产品或对已具备生产同类型产品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管理体系的企业,以及用检测性能指标审查能够完成鉴定验收目的的新产品、新技术可采用检测鉴定验收方式。由鉴定验收主持部门委托经认定的省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验收的产品、技术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主持部门要会同专业检测机构聘请有关专家,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到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
(二)会议鉴定验收:对于重大成套技术集成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器件或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新产品、新技术,采用会议鉴定验收方式。由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对于专用性强,或为主机厂配套以及生产厂与用户双方按合同要求交货的新产品、新技术,采用合同验收方式。由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一条 鉴定验收主持部门要在鉴定验收会议前七天提出专家推荐名单并报省经委进行资格审查。在鉴定验收会议前3天向被聘专家提供鉴定资料。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通过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向省经委提供全部鉴定验收资料,由省经委核发统一制定的《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书》。
第四章 鉴定验收技术文件及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鉴定验收单位须向组织(主持)鉴定验收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主持单位提供)包括鉴定验收目的、鉴定依据、鉴定会组织、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程序、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总结报告:包括产品、技术特征、技术方案、工艺路线、生产设施、检测手段、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或与老产品、老技术的比较,生产、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意义、实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成本分析、生产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企业社会经济效益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产品标准(国标、部标、企标)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标准化审查报告。
(四)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企业的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
(五)用户使用(试用)意见或工业性试验报告。
(六)生产工艺、图纸资料和相关文件以及投产、应用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根据不同产品、技术的特征和要求提供相应的安全、卫生、环保措施报告。
(八)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技术文件的要求:
(一)技术文件要做到清晰、规范、内容详实、数字准确、并装订成册。
(二)产品检测必须由法定归口的省级以上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要按规定进行抽样,不得送样,检测项目要依据标准进行全项检测,并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否则视检测报告无效。
(三)用户使用意见应有两个以上主要用户出具的使用证明。
(四)企业在异地召开鉴定验收会议时,须由主持单位派出不少于三人的生产条件考核小组赴现场进行实地考核并提供规范的现场生产条件考核报告,有条件的要提供现场录像资料。
第五章 鉴定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确定:列入国家发改委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委组织并主持鉴定验收;列入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委组织鉴定验收,由项目主持(组织实施)单位即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经济管理部门主持鉴定验收。企业自行开发并首次投放市场的省空白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根据企业申请,由省经委组织、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经济管理部门主持鉴定。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省经委负责鉴定验收的指导和监督,除组织和直接主持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外,一般情况下委托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产品归口部门主持鉴定验收工作;
(二)审核经主持单位审查过并签署意见后的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和技术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类别、确定鉴定验收的组织方式及专家名单;
(三)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
(四)核发鉴定验收通知书和专家聘请书;
(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和评价;
(六)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验收工作的申诉;
(七)对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八)颁发鉴定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责任:
(一)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受省经委的委托,负责鉴定验收的全过程,指导鉴定验收委员会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形成结论性意见。
(二)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后,责成专人认真审查鉴定验收文件,并对鉴定验收类别、方式和专家组成人员名单提出建议,报省经委备案后,主持鉴定验收工作。
(三)委托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对新产品、新技术按照执行的标准或技术条件进行全项检测。
(四)负责编写和组织通过鉴定验收大纲,组织推荐和通过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一)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要强调选聘同行业生产企业的专家)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对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八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原则上应为单数。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九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责任:鉴定验收委员会接受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领导,按照下列职责进行工作。
(一)严格按照鉴定验收大纲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二)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人员进行答辩及验证试验。鉴定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鉴定验收结论性意见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三)提出鉴定验收意见,内容包括:产品、技术的特征、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实用价值;文件资料的可行性是否齐全、完整、正确、统一,符合鉴定验收要求,能否指导生产(试产)、使用(试用);检测结果是否达到标准(技术条件)或合同规定,工业性运行试验或用户使用性能,能否满足要求;生产条件考核情况和经济效益预测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对意见持有异议的问题要有明确记载,存入鉴定资料档案。全体成员要在鉴定验收意见上签字。有不同意见者有权拒绝签名。
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新产品、新技术在项目验收和投产鉴定同时进行时,会议要在现场召开。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与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并进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验收单位应当中止鉴定验收;已经完成鉴定验收的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或者主持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鉴定验收专家资格,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06月23日 (地方法规)
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有用吗?
关于申报“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建筑防水专项技术与产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建筑防水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的新技术发布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按照《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的具体要求,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与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研究,决定联合开展建筑防水专项技术与产品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要求
1、申报项目的重点是《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内的科技成果;
2、符合《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
告》中推广应用有关要求的技术、产品或完整的技术系统;
3、申报项目必须通过省部级鉴定或评估(一般为一年以上)
4、申报项目必须经过应用证实是先进、成熟、实用、可靠,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
5、申报项目若是尚无国家发布的工程应用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的科技成果,申报单位应编制相关应用技术文件;
6、申报项目应无权属争议,申报单位应是成果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如果是转让的科技成果,申报时必须提交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复印件。
二、申报资料要求
申报资料要求详见《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按《申报书》中“填写说明”填写。
《申报书》可在建设部网站(http://xintu.cin.gov.cn)或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网站上下载。
申报资料需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报时间与申报程序
1、申报材料请于2007年9月15日前寄至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
2、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负责汇总申报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四、评审与发布
1、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和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联合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评审办法》和《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评审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
2、通过评审的项目将在建设部网站、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和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网站,以及《建设科技》、《中国建筑防水》杂志发布,并于2007年12月在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年会上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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