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途科技今天给各位分享安徽新产品推广证书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安徽新产品推广证书有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和分享本站。
什么是外墙外保温?
外墙保温 一、定义:指采用一定的固定方式(粘结、机械锚固、粘贴+机械锚固、喷涂、浇注等),把导热系数较低(保温隔热效果较好)的绝热材料与建筑物墙体固定一体,增加墙体的平均热阻值,从而达到保温或隔热效果的一种工程做法。
二、比较常用保温材料优缺点.
1 膨胀聚苯板(EPS板 )
导热系数0.038-0.041 保温效果好,价格便宜 强度稍差
2 挤塑聚苯板(XPS板)
导热系数0.028-0.03 保温效果更好,强度高,耐潮湿 价格贵,施工时表面需要处理
3 岩棉板
导热系数0.041-0.045 防火,阻燃 吸湿性大,保温效果差
4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
导热系数0.057-0.06 阻燃性好,废品回收 保温效果不理想,对施工要求高
5 聚氨酯发泡材料
导热系数0.025-0.028 防水性好,保温效果好,强度高 价格较贵
6 珍珠岩等浆料
导热系数0.07-0.09 防火性好,耐高温保温效果差,吸水性高
三、 外墙外保温在国外的发展:
外墙外保温体系在国外称为EIFS系统,即外墙保温和装饰系统。可以提供优异的能源利用效率和较高的设计灵活性、创意性;是集节能、保温、隔音、装饰效果为一体的轻质、环保、非承重性外围护建筑墙体系统。
二战后开始在德国使用,60年后引入美国,73年世界性石油危机后得到重视并开始大面积使用。
外墙外保温的多种技术在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近30年成功应用表明,只要材料选用得当,配方合理,施工严格规范,外墙保温—装饰系统在建筑节能领域的应用具有足够的安全行、可靠性、经济性及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 外墙外保温技术在我国的发展应用:
墙体保温材料技术研究开始于80年代初,以科研院为主,多为内保温技术;
90年代初,国外企业开始进入中国,引导政府决策、引进技术,工程试点;
90年代中后期,一批有眼光的本土企业开始技术研究,不断完善工艺、材料技术;
90年代末在北京、东北开始大面积使用。其中北京已累计5000万m2 ;
2005年起,全国无论严寒地区、过渡地区、还是夏热东暖地区省地级城市,普遍开始强制执行节能50%的标准。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6年中德合作既有建筑改造工作在河北唐山成功试点.
2007年10月,国家下达文件,要求全国各地新建建筑必须做建筑保温,既有建筑限期改造.
五、外墙保温的形式及其优缺点
1.外墙保温形式
单一材料保温外墙:加气混凝土、烧结保温砖
复合保温外墙:
按照保温材料设置位置的不同,可分为内保温、
外保温和夹心保温外墙。
其他:保温砌块等
2.外墙内保温技术
墙内保温是将保温材料置于外墙体的内侧。
优点:
1)对饰面和保温材料的防水、耐候性等技术指标的要求不甚高,纸面石膏板、石膏抹面砂浆等均可满足使用要求,取材方便;
2)内保温材料被楼板所分隔,仅在一个层高范围内施工,不需搭设脚手架;
3)在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内保温可以满足要求;
4)对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特别是目前当房屋卖给个人后,整栋楼或整个小区统一改造有困难时,只有采用内保温的可能性大一些。因此,近几年,外墙内保温也得到广泛的应用。
缺点:
1)由于圈梁、楼板、构造柱等会引起热桥,热损失较大;
2)由于材料、构造、施工等原因,饰面层出现开裂;
3)不便于用户二次装修和吊挂饰物;
4)占用室内使用空间;
5)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对居民的日常生活干扰较大。
6)墙体受室外气候影响大,昼夜温差和冬夏温差大,容易造成墙体开裂。
3.外墙夹心保温技术
外墙夹心保温是将保温材料置于外墙的内、外侧墙片之间,内、外侧墙片可采用混凝土空心砌块。
优点:
1)对内侧墙片和保温材料形成有效的保护,对保温材料的选材要求不高,聚苯乙烯、玻璃棉以及脲醛现场浇注材料等均可使用;
2)对施工季节和施工条件的要求不十分高,不影响冬期施工。在黑龙江、内蒙古、甘肃北部等严寒地区曾经得到一定的应用。
缺点 :
1)在非严寒地区,此类墙体与传统墙体相比尚偏厚;
2)内、外侧墙片之间需有连接件连接,构造较传统墙体复杂;
3)外围护结构的“热桥”较多。在地震区,建筑中圈梁和构造柱的设置,“热桥”更多,保温材料的效率仍然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4)外侧墙片受室外气候影响大,昼夜温差和冬夏温差大,容易造成墙体开裂和雨水渗漏。
4. 保温砌块
5. 外墙外保温技术
优点:
1)适用范围广,适用于不同气候区的建筑保温;
2)保温隔热效果明显,“热桥”影响小;
3)能保护主体结构,大大减少了自然界温度、降水、紫外线等对主体结构的影响;
4)有利于改善室内环境;
5)扩大室内的使用空间,与内保温相比,每户使用面积约增加1.3~1.8m2;
6)利于旧房改造,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干扰少一些。
7)便于丰富美化外立面。
1.外挂式外保温
外挂的保温材料有岩(矿)棉、玻璃棉毡、聚苯乙烯泡沫板(简称聚苯板,EPS、XPS)、陶粒混凝土复合聚苯仿石装饰保温板、钢丝网架夹芯墙板等。其中聚苯板因具有优良的物理性能和廉价的成本,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外墙保温外挂技术中被广泛应用。该外挂技术是采用粘接砂浆或者是专用的固定件将保温材料贴、挂在外墙上,然后抹抗裂砂浆,压入玻璃纤维网格布形成保护层,最后加做装饰面。
还有一种做法是用专用的固定件将不易吸水的各种保温板固定在外墙上,然后将铝板、天然石材、彩色玻璃等外挂在预先制作的龙骨上,直接形成装饰面。由贝聿铭先生设计的中国银行总行办公楼的外保温就是采用的这种设计。这种外挂式的外保温安装费时,施工难度大,且施工占用主导工期,待主体验收完后才可以进行施工。在进行高层施工时,施工人员的安全不易得到保障。
2.聚苯板与墙体一次浇注成型
该技术是在混凝土框—剪体系中将聚苯板内置于建筑模板内,在即将浇注的墙体外侧,然后浇注混凝土,混凝土与聚苯板一次浇注成型为复合墙体。该技术解决了外挂式外保温的主要问题,其优势是很明显的。由于外墙主体与保温层一次成活,工效提高,工期大大缩短,且施工人员的安全性得到了保证。而且在冬季施工时,聚苯板起保温的作用,可减少外围围护保温措施。但在浇注混凝土时要注意均匀、连续浇注,否则由于混凝土侧压力的影响会造成聚苯板在拆模后出现变形和错茬,影响后序施工。
我们对于混凝土与无网架聚苯板一次成型复合墙体进行了试验研究。试验结果表明,在混凝土中水泥浆量合适的条件下,直接利用混凝土作为粘接剂来粘贴聚苯板,是完全可能的。当我们对聚苯板的背面进行处理之后,其与混凝土的粘接力进一步提高(其平均粘接强度可以达到0.07Mpa,而且破坏均发生在聚苯板内)。此技术取消了钢丝网架,其保温性能提高,而且板的成本再次降低。在经过对其长期耐久性论证之后,工程中可以推广使用。
3.聚苯颗粒保温料浆外墙保温
将废弃的聚苯乙烯塑料(简称为EPS)加工破碎成为0.5~4mm的颗粒,作为轻集料来配制保温砂浆。该技术包含保温层、抗裂防护层和抗渗保护面层(或是面层防渗抗裂二合一砂浆层)。其中ZL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材料及技术在1998年就被建设部列为国家级工法。这种工法是目前被广泛认可的外墙保温技术。
该施工技术简便,可以减少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不受结构质量差异的影响,对有缺陷的墙体施工时墙面不需修补找平,直接用保温料浆找补即可,避免了别的保温施工技术因找平抹灰过厚而脱落的现象。同时该技术解决了外墙保温工程中因使用条件恶劣造成界面层易脱粘空鼓、面层易开裂等问题,从而实现外墙外保温技术的重要突破。与别的外保温相比较,在达到同样保温效果的情况下,其成本较低,可降低房屋建筑造价。例如与聚苯板外保温相比较,每平方米可降低25元左右。在天津云琅新居高层外墙保温工程中采用的就是此种技术。此外,节能保温墙体技术中还有将墙体做成夹层,把珍珠岩、木屑、矿棉、玻璃棉、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聚氨酯泡沫塑料(也可以现场发泡)等填入夹层中,形成保温层。
4.喷涂聚氨酯硬泡墙体保温体系
主要特点:
1、聚氨酯发泡热导率低、不易吸水、强度大,耐腐蚀
2、喷涂聚氨酯硬泡墙体保温是以A料(异氰酸酯)加B料(多元醇、发泡剂、催化剂、阻燃剂等)经高压发泡设备现场喷涂发泡为保温层,以聚合物干混砂浆为罩面层,以玻纤网格布为加强层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饰面层适用于涂料、瓷砖、弹涂等。
聚氨酯硬泡无缝粘结,整体性强,与基面(砼、砂浆、红砖、砌块、木材、钢材、玻璃等)粘结非常牢固。
3、罩面层具有不开裂、防水、抗冲击、抗老化性能
4、系统寿命可大于25年。
施工工艺:
基层处理-----喷涂聚氨酯硬泡----打磨----抹聚合物干混砂浆----压玻纤网---罩面(聚合物干混砂浆)
喷涂施工工艺的主要优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各种形状的基材,不论是平面、立面还是顶面,不论是圆形、球形还是其他不规则形状的复杂物体,都可以直接实施喷涂发泡加工,不需昂贵的模具制造费用;
(2)喷涂发泡成型的泡沫保温层的形状与基材物体形状一致;无接缝,绝热效果好;泡沫层外部有一层致密的保护皮层,能较好地保护内部芯材,同时还容易进行外表面的涂料涂刷和进一步修装;
(3)生产效率高,尤其适用于大面积、异形物体的绝热处理,成型速度快,生产效率高喷涂型聚醚组合料由聚醚多元醇、匀泡剂、催化剂、教练剂、阻燃剂、发泡剂等组份组成。
(4)通常聚醚组合料呈浅黄色或棕红色粘稠状透明液体,无凝固物和稀稠物及不均匀现象,无机械杂质。
施工要点:
1) 基层平整(符合规范要求),喷涂前,清除基层松动部位、浮灰、污物,堵好脚手眼,安装好预埋件,基层必须干燥,含水量≤8%。
2) 大风(>4级)、0℃以下、下雨不得施工。
3) 喷涂前必须做好门窗、临近墙体、地面行人、车辆的防护,不能造成任何污染,操作者要穿防护服,戴防护帽、防护眼镜等。
4) 分层喷涂,每层不得超过2cm,误差不得大于±5mm。
5) 打磨要精细平整,误差不得大于±2mm。
6) 做好安全操作措施,防高空坠落,防触电,对脚手工具、提升设备、打磨设备、喷涂设备认真检查,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设专职安全员。
应用范围:
1、 工业厂房墙体外保温;
2、 民用建筑(特别适用高层);
3、 冷库;
4、 粮仓。
五、外墙保温系统
a. JCTA-950无机保温砂浆系统
1、系统简介
JCTA-950无机保温砂浆是一种用于建筑物内外墙的新型保温节能砂浆材料,以无机类的轻质保温颗粒作为轻骨料,加由胶凝材料、石粉、抗裂添加剂及其他填充料等组成的干粉砂浆。
2、新型无机保温材料---玻化微珠
玻化微珠为不规格球状结构,其外壳封闭,但又具有微孔结构,其表面呈玻璃化态。具有轻质、绝热、防火、耐高温、耐老化、吸水率低等显著特点。
3、优势和特点
1.用玻化微珠无机材质作为主要的节能材料,其强度高、吸水率小,克服了传统的膨胀珍珠岩材料吸水性大、易粉化、在料浆搅拌中体积收失率大、易造成产品后期保温性能降低和空鼓开裂等现象。
2.玻化微珠作为无机类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不燃,弥补了聚苯有机材料的防火性能差、高温产生有害气体和抗老化耐候性低、施工中反弹性大以及易受虫蚁噬蚀等缺陷。
3. 玻化微珠保温砂浆为单组分保温材料,质量稳定可靠,粘结性好,早强快干,施工周期短,施工质量易得到保证,这些特点都大大降低了保温系统的成本,减少施工工序和劳动强度。
无机保温砂浆抗裂性、防火性能和耐候性良好,应用中抵抗外界环境对保温层侵蚀破坏作用的能力强,因此产品使用寿命长,可以适用于内外墙的保温节能工程。
4、执行标准和用量
上海地区执行DB31/T366中80型要求,外省市执行GB20473要求。水灰比一般为1:1.1~1.3,3cm厚每平方用量约为12.5Kg。
5、构成
表3.1.5 JCTA-950无机保温砂浆系统的构成
饰面 界面层 保温层 防护层 饰面层
涂料饰面 JCTA-400F JCTA-950(SB-1防渗剂) JCTA-920A+网格布+JCTA-920A JCTA-600-4+
WB-2-4+涂料
面砖饰面 JCTA-920A+网格布+JCTA-920A+锚件 JCTA-900-1A+
JCTA-360F
如上表所示:
2.6、认证和应用
JCTA-950无机保温砂浆获得2007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006年上海市重点新产品,以及上海市、浙江省、江西省、安徽省、广州市、深圳市等省市的产品推广证书。经上海科技情报所查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目前已经成功应用于长江商贸中心、金沙雅苑、电影花苑、兴业广场、捷成国际公寓以及马鞍山、镇江等众多工程,受到了用户的广泛好评。编定了《JCTA-950无机保温砂浆应用技术规程》,在施工方式、节点和细部处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确保外保温的施工质量。
b. JCTA-920聚苯颗粒保温砂浆系统
1系统简介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是设置在外墙外侧,由界面层,胶粉聚苯颗粒保温层,抗裂防护层和饰面层构成,起保温隔热,防护和装饰作用的构造系统。
2系统特点:
1.保温效果好,导热系数小于0.06。
2.自重轻,干密度在180~250。
3.保温砂浆的强度高,抗压强度达到0.4兆帕以上。
4.耐候性佳,有效使用寿命长。目前范围广,是成熟产品。
5.使用时只需加水拌合即可,施工方便,造价低,性价比较高。
3系统构造分为涂料饰面和面砖饰面
表3.1.3 JCTA-920聚苯颗粒保温砂浆系统构造
饰面 界面层 保温层 防护层 饰面层
涂料饰面 JCTA-400F JCTA-920 JCTA-920A+网格布(标准)+JCTA-920A+锚钉 JCTA-600-4+
WB-2-4+涂料
面砖饰面 JCTA-920A+网格布(加强)+JCTA-920A+锚钉 JCTA-900-1A+
JCTA-360F
JCTA-400F专为保温砂浆系统研发,防止保温砂浆与基层空鼓、起壳。施工时必须拉锯齿,同时可进行保温砂浆的施工。
JCTA-920保温砂浆按22Kg胶粉料+154L聚苯颗粒+24Kg水拌合,可做约3公分厚3.6平方。1立方胶粉颗粒可做3cm厚保温砂浆约24㎡。
JCTA-920A是一种具有一定柔性的聚合物改性抹面材料,抗开裂能力强,对保温砂浆起到了较好的保护作用。压折比≤3.0。
采用柔性,粘结性能好的JCTA-900-1A保温系统柔性饰面砖粘合剂粘贴面砖和柔性、透气、憎水、不泛碱JCTA-360F嵌缝剂嵌缝。
JCTA-920系统按行业标准JG158-2004检测,通过了抗风压、耐候性等大型试验以及多省的推广证书。拥有雄厚的科研力量以及与建科院同步的检验设备。上海莱富士广场、意境雅苑、金沙雅苑等均采用JCTA-920系统。
在哪个网站能查到我办的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
这个只有看看政府部门的网站能不能查到,没接触过这个,你在哪里办的证书,然后再去他们网站应该能查到
安徽新产品鉴定成功后有啥好处
1、申报一项安徽省新产品鉴定,安徽省各地方政府统一奖补均在5万元,企业积极研发新技术,申请新产品鉴定无疑是一项好福利。(每家企业申报一年内原则上不能超过10项)(该奖励可能有变化,确切变动信息以官方出台为准)
2、申报安徽省新产品鉴定,是企业将发明创造转化为科技成果的重要体现,可作为今后申请政府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如科技进步奖,作为附件材料加入,有加分作用。
3、申报安徽省新产品鉴定并备案,拿到“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是一项荣誉。之后还可以申报科技进步奖及国家重点现产品。
2011年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哪位知道详细内容?
似乎只有2010年十月一日实施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吧?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
第三条 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五条 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第七条 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累计销售量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30台(套)。对国家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宽要求。
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销售区域和累计销售量等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
(一)推广鉴定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表1)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委托授权书复印件;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七)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被涵盖机型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应当分别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同时分别提供本条第(五)、(六)项要求的材料。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原证书申请者应当提前一个作业季节或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本条规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但无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的材料。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可以作为申请部级推广鉴定产品的定型证明文件。
第三章 审查与受理
第九条 部级推广鉴定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统一受理,省级推广鉴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受理机构统一受理。
第十条 受理机构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最新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二)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根据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推广鉴定任务,明确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鉴定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理和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鉴定与公告
第十四条 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农业部组织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鉴定工作。
承担省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通过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进行。有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鉴定。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检查;
(三)可靠性试验;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当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六条 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
第十七条 检验员或审查员在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规定的产品技术规格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独立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应当由该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合作完成的,由牵头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农机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
合作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根据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鉴定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
第十九条 推广鉴定项目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短期内可以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但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第二十条 农机鉴定机构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推广鉴定结论为通过的,按规定上报相应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推广鉴定证书。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具报告的农机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部级推广鉴定报告等材料的审核,应当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通过审核的汇总上报农业部审批发证。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经批准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推广鉴定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1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同时公布相应检测结果。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内向受理机构领取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产品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推广鉴定受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机构根据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证书变更条件的,应当通知企业申请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通知企业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企业申请证书变更或重新申请推广鉴定时,应当同时交回原证书。
第二十三条 农机鉴定机构对证书变更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上报所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换证。根据相关书面材料,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不涉及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变化的,可以直接报送证书变更;不能确定的,应当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和生产条件审查。经确认和审查,产品结构型式没有改变,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但满足要求的,可以报送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发生较大变化,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且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变更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经批准变更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变更后的证书应当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一)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集中质量投诉,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解决的;
(二)证书有关内容发生改变未申请证书变更的;
(三)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予变更证书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产品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六)弄虚作假,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转让推广鉴定证书的,未按规定或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专用标志的;
(八)产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人民法院判决证书持有者侵权且判决已生效的;
(九)监督检查结果表明工厂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缺陷,或产品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十)拒绝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十一)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检查;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推广鉴定工作的监督,建立推广鉴定工作质量反馈制度。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7日内,由申请企业填写《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见附表2),相应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同时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被举报投诉的,其所在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3个月内对其被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推广鉴定检验员由所在的农机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工作。推广鉴定检验员应当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培训考核结束后,及时将取得资格的推广鉴定检验员名单上报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承担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审查员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培训和考核。承担省级推广鉴定工作的审查员由所在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三)从事相关工作4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广鉴定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至少为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修改完善附件内容和格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2007年1月15日发布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农机发[2007]1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略)
2、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略)
如何办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新产品
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经办字[2004]116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各行业办、省直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将《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晋经贸技术字[1997]467号)修改为《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需要,了解掌握全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投产的总体状况,加强对涉及安全、重大产品质量等特殊产品的投产管理,鼓励引导企业开发适应市场需要的新产品、新技术,本着依法行政,转变职能,服务企业,提高效率的精神,特制定《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安全性、有效性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是指企业首次采用、生产并投放市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同时有所创新,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新技术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三条 省经委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民用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工作。省经委组织或委托各市经济管理部门、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产品归口部门主持省级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章 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列入国家、省、市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涉及人民生命与健康、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重大工程质量的新产品、新技术。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结论,是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转让、获得奖励的依据。
第三章 鉴定验收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第九条 凡具备鉴定验收条件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开发单位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技术文件,经主持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经委。申请鉴定验收的企业在鉴定验收会议前10天向省经委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条 省经委受理申请后,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确定鉴定验收方式:
(一)检测鉴定:对一般性新产品或对已具备生产同类型产品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管理体系的企业,以及用检测性能指标审查能够完成鉴定验收目的的新产品、新技术可采用检测鉴定验收方式。由鉴定验收主持部门委托经认定的省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验收的产品、技术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主持部门要会同专业检测机构聘请有关专家,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到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
(二)会议鉴定验收:对于重大成套技术集成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器件或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新产品、新技术,采用会议鉴定验收方式。由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对于专用性强,或为主机厂配套以及生产厂与用户双方按合同要求交货的新产品、新技术,采用合同验收方式。由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一条 鉴定验收主持部门要在鉴定验收会议前七天提出专家推荐名单并报省经委进行资格审查。在鉴定验收会议前3天向被聘专家提供鉴定资料。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通过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向省经委提供全部鉴定验收资料,由省经委核发统一制定的《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书》。
第四章 鉴定验收技术文件及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鉴定验收单位须向组织(主持)鉴定验收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主持单位提供)包括鉴定验收目的、鉴定依据、鉴定会组织、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程序、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总结报告:包括产品、技术特征、技术方案、工艺路线、生产设施、检测手段、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或与老产品、老技术的比较,生产、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意义、实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成本分析、生产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企业社会经济效益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产品标准(国标、部标、企标)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标准化审查报告。
(四)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企业的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
(五)用户使用(试用)意见或工业性试验报告。
(六)生产工艺、图纸资料和相关文件以及投产、应用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根据不同产品、技术的特征和要求提供相应的安全、卫生、环保措施报告。
(八)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技术文件的要求:
(一)技术文件要做到清晰、规范、内容详实、数字准确、并装订成册。
(二)产品检测必须由法定归口的省级以上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要按规定进行抽样,不得送样,检测项目要依据标准进行全项检测,并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否则视检测报告无效。
(三)用户使用意见应有两个以上主要用户出具的使用证明。
(四)企业在异地召开鉴定验收会议时,须由主持单位派出不少于三人的生产条件考核小组赴现场进行实地考核并提供规范的现场生产条件考核报告,有条件的要提供现场录像资料。
第五章 鉴定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确定:列入国家发改委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委组织并主持鉴定验收;列入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委组织鉴定验收,由项目主持(组织实施)单位即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经济管理部门主持鉴定验收。企业自行开发并首次投放市场的省空白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根据企业申请,由省经委组织、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经济管理部门主持鉴定。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省经委负责鉴定验收的指导和监督,除组织和直接主持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外,一般情况下委托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产品归口部门主持鉴定验收工作;
(二)审核经主持单位审查过并签署意见后的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和技术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类别、确定鉴定验收的组织方式及专家名单;
(三)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
(四)核发鉴定验收通知书和专家聘请书;
(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和评价;
(六)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验收工作的申诉;
(七)对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八)颁发鉴定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责任:
(一)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受省经委的委托,负责鉴定验收的全过程,指导鉴定验收委员会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形成结论性意见。
(二)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后,责成专人认真审查鉴定验收文件,并对鉴定验收类别、方式和专家组成人员名单提出建议,报省经委备案后,主持鉴定验收工作。
(三)委托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对新产品、新技术按照执行的标准或技术条件进行全项检测。
(四)负责编写和组织通过鉴定验收大纲,组织推荐和通过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一)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要强调选聘同行业生产企业的专家)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对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八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原则上应为单数。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九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责任:鉴定验收委员会接受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领导,按照下列职责进行工作。
(一)严格按照鉴定验收大纲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二)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人员进行答辩及验证试验。鉴定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鉴定验收结论性意见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三)提出鉴定验收意见,内容包括:产品、技术的特征、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实用价值;文件资料的可行性是否齐全、完整、正确、统一,符合鉴定验收要求,能否指导生产(试产)、使用(试用);检测结果是否达到标准(技术条件)或合同规定,工业性运行试验或用户使用性能,能否满足要求;生产条件考核情况和经济效益预测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对意见持有异议的问题要有明确记载,存入鉴定资料档案。全体成员要在鉴定验收意见上签字。有不同意见者有权拒绝签名。
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新产品、新技术在项目验收和投产鉴定同时进行时,会议要在现场召开。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与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并进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验收单位应当中止鉴定验收;已经完成鉴定验收的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或者主持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鉴定验收专家资格,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06月23日 (地方法规)
关于安徽新产品推广证书和安徽新产品推广证书有哪些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信途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