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职工互助金是怎么报销的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医保卡或社保卡,医保认同卡或具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借记卡。申请门急诊医疗费报销,还应携带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如医保卡报损,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申请住院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费用报销,参保人还应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及复印件、出院小结及复印件。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参保人还应提供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及复印件。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互助金的申领手续,会员自住院治疗结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会员住院治疗结束,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资料,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供复印件,包括本人医疗保障卡正面、京卡互助卡正面、医院住院费用、专用收费收据、退休人员和低保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它必要的与确认保障待遇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会员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职工互助保障报销业务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承办,西宁市参互职工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金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可至以下中国人寿青海省分公司设置网点进行办理:
中国人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五四西路与新宁路交叉口)、青海省人民医院(内科楼二楼1号窗口)、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省红十字医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交通医院、青海省康复医院、青海省藏医院、青海省妇幼保健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
四、报销所需材料
参保职工省内就医出院后需携带患者本人身份证、建设银行银行卡、社保卡、医院基本医疗报销结算单(加盖医院结算章);
参保职工省外就医患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建设银行银行卡、社保卡、医院基本医疗报销结算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病案首页或出院证(以上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医院结算章)。
五、报销办法
参互职工住院医疗互保补助标准,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待遇后的自付部分(不含自费医疗费用),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具体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金
(一)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60%;
(二)10,001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补助80%;
(三)100,001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四)超过200,000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结算公式为:互保金补助金=(总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已报销金额-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基本医保住院起付线)×分段比例。参互职工属于建档困难职工的,200,000元以内的政策性自付医疗费部分,全额给予补助。超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规定的部分,省总工会安排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予以救助。参互职工住院生活互保补助标准,按照职工住院天数,以每天30元、年内最多不超过30天给予补助。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金
保障类别 保障内容 保障范围 保障比例 最高保障
住院医疗保障 住院自付医疗费 1万元以下 60% 0.6万元
1-10万元 80% 8万元
10-20万元 100% 10万元
小计 18.6万元
住院生活保障 以每天30元,年内最多不超过30天予以补助 900元
合计 18.69万元
(报销图示)